浙江省文件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
现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联系。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申请退还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予以退税货物所含的增值税,比照外贸企业进行退税管理。
二、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税务机关应将区内企业设置为只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其相关发票的稽核信息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在预警发布中进行处理。
三、区内企业在申报退税时,不再报送《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水、电、气退税申报表》,改为提供以下资料: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一式四份;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各两份;
(三)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四)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五)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四、《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中涉及的报关单号、核销单号等无法取得的内容,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虚拟录入。
五、区内货物退税的税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六、区内企业在CTAIS中继续按照原增值税类型管理。
七、主管税务机关在防伪税控系统中通过系统管理模块(系统管理员有此权限)“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一般纳税人档案登记”手工录入区内企业一般纳税人档案的具体信息,不得向其发行金税卡和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区内企业在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做到所认证的发票,其开票日期不得早于防伪税控系统中手工录入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的日期。
九、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