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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部《关于请进一步明确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的函》(交财审函〔2015〕6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的规定,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船舶登记费、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的具体范围,以船舶吨位为依据进行确定,即对1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征。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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