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2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总局下发需要核查的出口应征税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2008年海关统计数据放在市局FTP:/出口退税处/市局发布专用/应征税货物核查下,要立即组织开展具体核查工作。
二、2008年海关统计数据中已经剔除了出口货物报关单(001、002、003数据)的重复数据。
三、各地于2009年7月6日前将此次核查工作的总结报告和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情况表上报市局,上报地址为:市局FTP:/出口退税处/县区局上传专用/应征税货物核查。
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核查工作,及时组织落实,确保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应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联系电话:87732538)。
附件:1.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情况表
2.汇总上报总局代理证明表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