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到V8.10版后,在审核海关出口报关单信息时,系统将审核出口日期、10位商品代码、加工贸易登记册号和核销单号。由于2008年12月25日前从电子口岸接收到的海关报关单信息中没有出口日期、加工贸易登记册号和核销单号,而且接收的商品代码是8位,因此在退(免)税审核和单证审核中,审核这部分海关报关单信息时,各单位在认真审核、企业申报的明细数据与纸质报关单一致以及排除其他原因的基础上,下列疑点可予以人工挑过:“申报出口日期与海关数据中的(XXX)不等”、“申报商品码(前10位)与海关数据中的(XXX)不等”、“企业申报数据进料登记册号(XXX)与电子备案号不符”、“企业申报核销单号(XXX)与电子信息中对应核销单号不符”。
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甬国税函〔2009〕152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在申报文件列名的海关商品码下货物的出口退税,并且作单证不齐时提示的疑点“出口商品(XXX)为核查商品,请函调确认后进行处理”,予以人工挑过。
出口企业使用进料加工分手册号的,纸质报关单备注栏上的总手册号与审核系统登记的手册号一致的,系统提示的疑点“企业申报数据进料登记册号(XXX)与电子备案号不符”予以人工挑过。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