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便函〔2008〕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六类企业”在规定申报期限内申报的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退(免)税所需的相关电子信息未到的情况下可先予以受理。由于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推行了“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系统”,出口企业可以直接在网上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时须由企业提供在“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系统”中在规定期限内已报审或已核销状态下的界面(含有本次申报的批次号),以及该批次号下明细数据的界面。
本规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