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一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取得国务院相关部门认定的资格。
二、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将自用、无偿或出租等方式提供孵化企业的房产、土地,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一律不得减免。
三、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减免由市局审批。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略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略
二OO七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