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6]160号)转发给你们,并依据甬地税一[2006]16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确定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地点设置在各分局办税服务厅契税征收窗口。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区局。
附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鄞州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