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第五条第一款第二点所要求提供的“完税凭证”,如纳税人已缴纳的税款由本分局征收的,允许纳税人填写《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已缴个人所得税清单》,由税务机关确认后,代替完税凭证使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
附件1: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已缴个人所得税清单(略)
宁波市鄞州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