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及《宁波市鄞州区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鄞州地方税务局转发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鄞国税发〔2010〕74号)的规定,现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公告如下:
我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一律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7%
制造业 制造 7%-11%
纯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及模具 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5%-9%
建筑业 8%-12%
交通运输业 10%-14%
饮食业 早点、中式快餐 10%-14%
饮食、饭店(包括住宿) 15%-19%
茶室、咖啡厅、酒吧及其他 18%-22%
娱乐业 20%-24%
其他行业 文化体育业 10%-14%
社会力量办学 10%-14%
居民服务业 美容、美发、桑拿、足浴、按摩 15%-19%
其他 10%-14%
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10%-14%
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 10%-14%
转让无形资产 15%-1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5%-19%
其他 18%-22%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