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税局(分局),市直属分局:
现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1、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其余的30%应按“邮电通信业”缴纳营业税。
2、除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外的其它服务,如邮政储蓄、集邮、物流、代理和信息业务等收入,仍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3、各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应把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不能免征营业税。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