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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6日         浏览次数: 130 文字显示: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以下称本公告),对现行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修订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履行申报纳税义务、遵从税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基础。此次修改预缴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台的重大税收政策。今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4大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技术使用权转让享受减免税等政策。目前,现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难以满足上述优惠政策的减免税申报,必须进一步修改完善申报表。


  二是优化申报表,进一步提高填报准确性。特别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涉及税法与会计差异核算、减免税统计较为复杂,实践中有一些填报错误。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优化申报表,降低纳税人填报风险,提高申报准确率。


  二、此次预缴纳税申报表主要从哪些方面作了修订?


  本次修改预缴申报表,对查账征税和核定征税纳税人适用的预缴申报表均有修改。


  一是修改了适用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申报表。原纳税申报表只能满足原有6个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修改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申报表,不再采取“每个行业占一个行次”方法,设计通用行次,满足多个行业的填报,增强了包容性。修改后的申报表进一步区分“税法与会计一致”和“税法与会计不一致”两种情形,方便纳税人季度预缴时纳税调减,便于纳税人预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对于“税法与会计一致”的,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实际利润预缴,“税法与会计一致”的企业实际上已经享受了此项优惠,申报表主要便于税务机关统计优惠数据。修改后的申报表,更适合于计算机软件申报、监控、取数等,是一次技术上的优化。


  二是为满足转让技术使用权享受优惠政策,修改了《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第25行“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说明,删除了其中“全球独占许可”内容。原来,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只能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季度、月份预缴时不让享受。为贯彻实施此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申报表有关限制内容进行了调整,允许企业预缴环节享受优惠。


  三是小微企业减半征税政策从今年10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优惠范围,打破了企业所得税按年度核算税款的常规作法,增加了技术操作难度。为满足小微企业预缴享受2015年4季度(含10至12月)优惠政策,修改了《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及填报说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有关小微企业2015年4季度(含10至12月)预缴填报说明,其中,核定征税小微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也按本公告规定执行。为便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利润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微企业申报享受优惠政策,我们设计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供小微企业申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2015年4季度(含10至12月)预缴申报期和核定征税小微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本公告附件2《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季度预缴和定率征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填报说明》停止执行。小微企业预缴所得税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修改后的预缴纳税申报表是否增加纳税人负担?


  此次修改后预缴申报表仅对原申报表及填报说明局部调整、替换了一张附表,未增加纳税人填报负担。另外,被替换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附表,是对原有申报表的进一步优化,更加适应信息化环境下的纳税人填报,有利于增加申报数据的准确性。


  四、修改后的申报表什么时候开始使用?


  该公告涉及享受三个方面税收政策情形:一是小型微利企业调整到30万元的优惠政策,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可满足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度申报工作。二是转让技术使用权减免税政策适用于查账征税的纳税人,此次放宽允许预缴申报享受。同时,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中,再统一处理此项优惠政策。三是扩围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这项政策出台时间较晚,纳税人在前3季度未能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可以在4季度预缴或者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基于以上原因,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10月1日以后纳税申报工作。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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