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继承及遗产处分情形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除继承和遗产处分外,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等赠与公证材料。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简化纳税人办税手续,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在办理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免征营业税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交赠与公证材料。
相关链接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公告的解读关于《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