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如果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非居民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非居民企业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视为已按期缴纳税款。”
问(2)企业在准备同期资料时,符合条件需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该文档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七条规定:“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二)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五)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六)非关联方是否能够并且愿意接受上述融资条件、融资金额及利率。
(七)企业为取得债权性投资而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八)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九)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问(3)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优先受理预约定价安排申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
(一)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完备合理,披露充分;
(二)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
(三)税务机关曾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并已经结案;
(四)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申请续签,且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五)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完整、清晰,充分考虑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合理;
(六)企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
(七)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所涉及的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有较强的谈签意愿,对预约定价安排的重视程度较高;
(八)其他有利于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的因素。”
问(3)公司是商业企业,若委托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一批货物,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规定,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凭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问(4)企业跨省临时从事外出经营活动,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后到经营地国税机关首次进行报验,需要出具什么资料?是否有30天的报验期限限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因此,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后持税务登记证件到经营地的国税机关进行报验,暂无30天报验期限限制。
问(5)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问(6)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有几位?编码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规定:“一、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问(7)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能否全额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问(8)哪些行业不能适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问(9)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开具流程是什么?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二、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流程
(一)办理ETC卡或用户卡。ETC卡或用户卡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用于记录用户、车辆信息的IC卡,其中ETC卡具有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交费功能。客户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车辆行驶证前往ETC客户服务网点办理ETC卡或用户卡,具体办理要求请咨询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
(二)发票服务平台账户注册。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三)绑定ETC卡或用户卡。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填写ETC卡或用户卡办理时的预留信息(开户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校验无误后,完成ETC卡或用户卡绑定。
(四)发票开具。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发票的充值或消费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发票服务平台免费向用户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及明细信息下载、转发、预览、查询等服务。”
问(10)哪些纳税人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问(11)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如何进行查验?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第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问(12)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能够享受什么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规定:“一、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
十、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适用本通知,已缴税款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问(13)企业应在何时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并在何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 十九、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二十、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2366北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