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被合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013年-50万、2014年-60万、2015年-40万、2016年到第三季度-50万,都是亏损的,至2016年9月份经评估净资产为500万元。合并方一直没有亏损。那么结转合并方可弥补亏损限额是总共为500万*2.78%=13.90万(当年最长期限国债利率),还是2013年-2016年每年可结转弥补13.9万(即可弥补13.9*4年=55.6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所有被合并方13年的亏损需要并计到合并方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每年弥补13.9万,依次类推。所以,2013年-2016年每年可结转弥补13.9万(即可弥补13.9*4年=55.6万)。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