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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营改增企业5月1日之后原地税领用的发票还能在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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