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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可据此操作,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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