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原来享受过税收优惠的年限未到,可以变更吗?
答:根据国税发〔2008〕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第3条规定:“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