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4S店销售汽车,给客户购买的汽车加部分汽油。支付的汽油费能否税前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所述,4S店为售卖商品车发生的汽车油费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