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需支付给境外公司一笔特许权使用费,该境外公司可享受相应的税收协定待遇,听说现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已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了,请问是否是这样,后续应如何操作?
答:自2015年11月1日起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具体操作流程和资料报送要求详见文件第二章<协定适用和纳税申报>相关规定。同时须注意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施行之日前,非居民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并准予享受协定待遇的,继续执行到有效期期满为止。本办法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