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直接持有乙公司30%的股权,采用权益性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我公司和乙公司均在国内注册成立,乙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我公司适用税率为25%。乙公司确认上年度税后利润800万元,我公司应确认投资收益240万元,对方已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我公司取得的这部分投资收益是否要按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取得的这部分投资收益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