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如何在年度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64号公告,为方便纳税人,企业享受此项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而是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所属分支机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为简化办税手续,在备案时纳税人只需提供相应报表,而发票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无需报送税务机关,留存企业备查即可。同时,为加强管理,企业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为使政策及时落地,企业在2014年4季度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同时,为了便于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准确了解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企业在年度申报时,可按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 进行申报,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