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28 15:13:52
来源:淄博市国税局 字体:大 中 小
扣缴非居民企业增值税成为营改增后国税机关面临的一项新的重点任务,为规范管理,防范税收风险,淄博市国税局组织相关人员编写了“营改增”扣缴非居民企业增值税业务辅导。
一、相关政策规定
(一)代扣代缴范围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主要政策依据
财税[2013]106号
(三)应税服务范围
1、交通运输业
(1)陆路运输服务(包括铁路运输服务)
(2)水路运输服务
(3)航空运输服务
(4)管道运输服务
2、邮政业
3、电信业
4、部分现代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5)有行动产租赁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二、纳税人办理指南
纳税人办理国税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登记后,按以下规定办理扣缴税款及相关事宜。
(一)扣缴税款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的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税销售额时从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2、扣缴义务人每次缴纳扣缴税款,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1)填报《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附件1),并附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
(2)扣缴事项的书面说明、应税服务合同,有代理人的还需提供代理合同。
3、扣缴义务人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开票和结报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对应《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分别开具税收缴款凭证。
如有需要,扣缴义务人可以凭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并当场填写《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手工票。
4、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应税销售额,需要申请享受免税的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国税公告2013年第7号)的规定办理。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减免税待遇。
(二)税款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次月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七栏填列。并同时应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 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外汇资金,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 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也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备案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资料、进行相关咨询。提供资料包括: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附件2)
2.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二、工作流程
(一)受理 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二)审查核实 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税收法定条件是否相符。
(三)后续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应自收到《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涉及营改增代扣代缴增值税)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1.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2.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3.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附件:1、增值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