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后,企业缴纳单位固定电话的电话费取得的发票税率应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第二条规定:“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第三条规定:“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因此,企业缴纳的固定电话的电话费取得的发票税率为11%。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