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从事技术开发业务并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按照现行规定我公司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现有一业务单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我公司是否可以仅就该笔业务缴纳增值税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因此,公司在已申请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情况下不能仅就单笔业务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