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办小微企业是否在所得税预缴的时候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季度没有享受的,二季度能否补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及其解读的规定,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