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贯彻落实,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二、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流程
纳税人在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前,应先取得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并在认定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资料同时作为减免税备案资料存档。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纳税人操作流程
1.符合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税收优惠资格备案。
①《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见附件1);
②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归还);
③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归还);
④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表(见附件2)。
2.纳税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符合规定的,办税服务厅人员受理后做出结论并通知纳税人。
(二)税务机关操作流程
1.纸质资料流转
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①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优惠事项是否属于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范围;②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③《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符合条件的,受理人员对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优惠项目进行备案,并在《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中注明,税收优惠资格起止时间。不符合条件的,受理人员向纳税人说明理由。
税收优惠资格起止时间按照《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注明的有效期限确定,未注明有效期限的,按照发证时间的次月1号执行。
受理人员将资料传递至办税服务厅负责人进行复审,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在《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中注明复审意见。
2.电子信息流转
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发起认定类文书,具体模块为:【优惠】-【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即征即退受理】,点击【推送】至下一环节办理人员,直至文书终审结束。
三、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流程
(一)纳税人申请流程
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次内。纳税人当月销售的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即征即退退税申请资料:
①《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确认单》(附件三)或《嵌入式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计算表》(附件四);
②当期税收完税凭证(复印件)。
以上由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二)税务机关操作流程
①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条件的,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调阅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核对退税申请是否正确,核对无误的发起退税类文书,具体模块为:【征收】—【退抵税(费)申请】,点击【推送】至下一环节办理人员,书面材料与电子信息同时流转至下一环节。
②退税审批岗对传递来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录入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将纸制资料与电子信息转下一环节。
③分管局长终审。终审结果录入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将纸制资料与电子信息转下一环节。
④收入核算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增值税税款退库手续。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增值税减免税产品(项目)台帐》(附件五),并指定专人负责,详细登记即征即退税款的所属期间、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等信息。
(二)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规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规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为先退税后评估。各单位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评估工作流程,适时组织开展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专项评估。
(四)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来源:山东省国税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