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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职工为本企业推销加盟品牌取得的佣金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第一条规定,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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