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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之比较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3日         浏览次数: 2279 文字显示: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与2003年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相比,在文件的标题上,由仅等级评定管理上升到对整个纳税信用的管理,更加符合文件内容的规定。新的管理办法在具体内容上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适用范围和评价周期变化

 

  新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在适用对象、评价周期方面有所变化。具体如下:

 

  1、适用对象范围缩小。

 

  92号文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均适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而40号公告将适用对象限定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该说仅针对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更加贴近实际。

 

 

  2、评价周期由两个纳税年度评定一次调整为一个纳税年度评定一次。

 

  40号公告将评价周期由两个纳税年度评定一次调整为一个纳税年度评定一次,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以下情形不参与本期的信用评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二、评价内容和评分方式变化

 

  新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在具体评定内容、评分方式、各级别分值方面都有了较大变化。具体体现在:

 

 

  1、将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和外部信息增加到评定内容中。

 

  92号文对纳税信用的评定内容主要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为: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账簿、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而40号公告评定的内容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相对于92号文,将纳税人历史信用信息和外部信息作为了评定内容,并特别指出历史信息包括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可见,纳税人的信用历史记录以及有关税务方面的社会形象也成为了评定的重要内容。

 

  2、评分方式增加了直接判级方式,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会被直接判级。

 

  92号文的评分方式采取各指标评分相加的方式,而40号公告在各指标评价指标得分的基础上增加了直接判级方式,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40号公告规定,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3、各级别评级分值有所变化,90分以上即可评为A级信用。

 

  两个文件将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均分为A、B、C、D四级,区别在于92号文规定:A级为95分以上,B级为60-95分,C级为20-60分,D级为20分以下。40号公告的评级分值为:A 级90分以上;B级为70-90分,C级为40-70分,D级为40分以下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另外,40号公告相对于92号文在不能评定为A级的情形、直接判定为D级的情形都有所变化,并且删除了直接定为B级和C级的情形。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这三种情况都被增加到不能评定为A级的情形之中。

 

  同时,40号公告增加了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三种情形,分别为: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三、管理方式变化

 

  新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信息公开程度加大,取消了两年免检的规定,并将异议处理方式调整为申请复评。

 

  1、纳税人信息公开程度加大,信息更加透明化。

 

  92号文在信息公开方面规定:可以选择适当方式将A级纳税人的名单予以公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社会提供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查询。而40号公告的规定明显将信息公开的程度加大,具体规定为: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可见,税务信息更加透明化。

 

  2、对各级纳税人管理方式均有变化,A级纳税人取消了两年免检的规定。

 

  新的办法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B级、C级、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均有所变化。特别指出的是,对于A级纳税人92号文有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40号公告取消了这一规定,增加规定了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3、纳税人异议处理方式由申请行政复议调整为申请复评。

 

  92号文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而40号公告规定有异议的纳税人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来源:历下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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