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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变化须关注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3日         浏览次数: 838 文字显示:     

 
 
 
         2012年上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下发了多个关于进出口税收政策的文件,其中有些文件对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

 

         进口税收政策

 

         《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发〔2012〕1号)规定,北京迪生动画制作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获得享受《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按照《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的有关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提出年审申请,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进口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2012年计划新申请免税资格的企业应按文产发〔2011〕34号的规定于2012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4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号)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装备和产品目录、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装备和产品目录等予以调整,《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该文件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该文件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对201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和企业,进口该文件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

 

         需要注意的是,2011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制造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承担核电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在2012年4月1日前(不含4月1日)申报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继续按照财关税〔2010〕17号、财关税〔2010〕50号、财关税〔2011〕45号文件及其附件有关规定执行。自2012年4月1日起,2011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业主申报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另外,新申请享受财关税〔2012〕14号文件所列装备和产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2012年3月1日至3月31日提交申请文件,包括201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货值,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仍依据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所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2〕4号)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对液晶显示板等4个税目商品进口关税暂定税率进行调整。

 

         出口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退税率文库20120201A版的通知》(国税函〔2012〕61号)规定,财税〔2011〕137号文件规定的蔬菜产品,在2012年2月29日(含)前出口的,满足退税条件的,应退税;不满足退税条件的,予以免税。2012年3月1日起,统一执行出口免税政策。上述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除此情形外,同种产品出口的增值税税率应与其同一时期内销的增值税税率一致。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4号)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对从青岛、武汉启运报关出口,并由上海浦海航运公司、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洋山保税港区离境的集装箱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出口企业须提前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出口企业凭启运地海关出具的退税证明联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就外贸企业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出口退税问题予以明确,自2012年6月1日起,外贸企业可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为出口退税申报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需要注意的是,对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提供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地税务机关审核时要认真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核对税务机关内部允许抵扣资料,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信息、审核检查信息和协查信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公告施行前外贸企业取得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和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事宜。
 
 

(来源: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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