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号公告对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应该怎样理解这些规定?
按照15号公告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征管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企业由于出现应在当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税费,从而多缴了税款,以后年度发现后应当准予追补确认退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对于追补确认期的确定,《征管法》也有相应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可以将追补确认期限确定为5年。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也可以追补确认,其追补确认期限也不得超过5年。未扣除的税费与未扣除的资产损失性质相同,因此,两项政策应当保持一致,追补确认期限均不得超过5年。
案例:
新奥家电有责任公司,2008年至2011年每年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相同,具体情况如下: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4万元,2011年企业发现2008年有应扣未扣支出18万元符合当时税法规定但是未扣除,向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该项损失可以扣除。2011年该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是多少?
分析:
2008年有应扣未扣支出18万元符合当时税法规定但是未扣除,并且追补确认期限未超过5年,向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该项应扣未扣支出可以扣除。准予追补至该项应扣未扣支出发生的2008年度进行扣除,应扣未扣支出追补确认后2008年实际亏损18-10=8(万元),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28-15-8=5(万元)。所以2008年多缴税款10×33%=3.3(万元),2010年多缴税款8×25%=2(万元),2011年应缴企业所得税44×25%=11(万元)。新奥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因2008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3.3+2=5.3(万元),可在追补确认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11万元中予以抵扣。2011年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3.3+2)=5.7(万元)。
(来源:中国会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