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费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会计上安全生产费的处理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税务处理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因此,会计与税务处理有所差异,需要纳税调整。
实务例解
A公司是高危行业企业,2011年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100万元。2011年6月10日购入一套安全防护设备,价款为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5万元,由供货方负责安装调试。假设2011年6月30日设备交付使用,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5年,残值率为5%。2011年11月企业支付安全生产检查费用、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20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有关规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如下:
2011年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100万元
借:制造费用100
贷:专项储备100
专项储备支付安全生产检查费用、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借:专项储备20
贷:银行存款20
使用专项储备购置安全设备
借:在建工程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
贷:银行存款 58.5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50
贷:在建工程 50
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借:专项储备 50
贷:累计折旧 50
会计与税法差异处理
上例中A公司2011年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中,属于收益性支出的20万元,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50万元,应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2011年的折旧额50*(1-5%)/60*6=5.26(万元)可以税前扣除,减除税前扣除折旧后的(50-5.26)万元+当年预提但未实际使用的余额30万元,总计74.74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差额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4.74*25%=18.685
贷:所得税费用 18.685
201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在申报纳税时,将本年度提取的安全生产费1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填在主表的14行;对于费用性支出20万元和资本性支出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5.26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填在主表的15行。
(来源:中国会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