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对国债投资利息收入和国债投资转让收入的确认时间和方法进行了明确,从中不难看出国债投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国债投资转让收入要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利息收入的确认
企业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下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转让国债,在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1.企业从发行者手中取得的国债,到期后的利息为: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持有年数。
2.企业从非发行者手中购买的国债或者到期前转让的国债,其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为: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应税转让收入的确认
企业不论是从发行者手中购买的国债,还是从非发行者手中购买的国债,只要发生对外转让,就应该及时确认国债投资转让应税收入的实现,其中:在到期前转让的,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应税收入的实现;在到期日不转让或者不兑现的,在到期日确认应税收入的实现,以后再转让时,再在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移交时,确认转让应税收入的实现。
例:某公司2006年10月25日从发行者手中购买5年期记账式国债50万元(面值,下同),票面年利率为2.48%,2011年10月25日到期一次付息;2007年6月10日,该公司又从证券交易所花10.2万元购买该批国债10万元;2011年4月30日,该公司将2007年6月10日购买的这批国债抵偿债务12万元。其用于抵偿债务国债应获得的免税利息和应税转让收入如下:1.转让国债的免税利息收入。
持有天数=20+31+31+30+31+30+31+365×3+31+28+31+30=1419(天)。
免税利息收入=100000×(2.48%÷365)×1419=9641.42(元)。
2.转让国债的应税转让收入。
应税转让收入=120000-102000-9641.42=8358.58(元)。
此外,该公司从发行者手中购买的50万元国债,如果截至到2011年10月25日到期日仍没有实施对外转让或兑现,也应该在到期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和持有期间的收益或损失,待以后实施转让、兑现或者抵债时再确定转让收益或损失。
(来源:中国会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