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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应注意六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8日         浏览次数: 文字显示: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下称“综服企业”)是近年来涌现出的外贸服务新业态,主要向中小型生产企业提供代办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外贸相关服务。我国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迅速,通过创新商业模式,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为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降低贸易成本、缓解融资困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结构调整和供给侧改革、培育外贸出口新优势作出了重要贡献。


  之前政策规定综服企业代理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视为综服企业的自营出口业务,由综服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并承担退税主体责任。这样,实际出口货物是生产企业,综服企业仅代办相关业务,对出口货物的真实性难以掌握。发生出口骗税时,骗税的主体责任由综服企业承担,而生产企业却不承担任何骗税责任。综服企业仅收取服务费,也无力承担骗税的相关处罚。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9月13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的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新政策于2017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公告》本着“谁出口、谁退税、谁主责”的原则,对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改生产企业为退税主体,退税款退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综服企业则是提供代办退税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此外,综服企业的自营和代理这两种出口退税业务仍按现有管理规定办理。这样综服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经营业务,选择相应的退税模式。《公告》的出台,既满足了综服企业目前代办退税业务经营的条件,又解决了此前综服企业承担责任与经营业务不一致的问题。


新政策和原政策相比有哪些主要的变化


  还原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实质。


  综服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不存在真正的购销关系,新政策还原了外贸综合服务实为代理服务的业务实质,规定出口合同为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和个人签订,生产企业与综服企业之间签订的为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为后续出口退税管理和综服企业、生产企业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理顺了关系。


  明确税收管理的责任主体。


  新政策在税收违法责任划分上把生产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进行对待,明确了“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并且规定“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有按规定应予追回退税款情形的,由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向生产企业进行追缴”。


  将生产企业纳入出口企业监管范围。


  新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前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和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同时明确“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参照对供货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生产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发现生产企业存在异常情形的,应有针对性地开展评估核查工作”。将生产企业纳入出口企业监管范围,实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全链条管理,有效加强了防范和打击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力度。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条件


  根据税务总局2017年35号公告的规定,综服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根据商贸函759号文的规定,综服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2)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综服企业,可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从事代办退税业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只能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不能代国内流通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注意事项


  综服企业在为生产企业首次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同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的内容发生变化时,综服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3)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综服企业首次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时,应将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一次性报主管税务机关。


综合服务业务取得收入、应退税款如何申报、计算


  综服企业向生产企业代为办理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等综合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综服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应参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有关备案单证的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


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发票的开具和缴税有何要求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综服企业代办出口退税业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税务总局2017年35号公告中明确了如下两种情形的涉税主体法律责任:


  (1)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发生涉税违法违规情形的,税务机关将对综服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


  (2)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综服企业发生参与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36个月内(自综服企业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裁定文书次月算起,具体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不得从事代办退税业务。


(来源: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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