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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废品损失申报勿忘填写调整表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5日         浏览次数: 文字显示:     

 

  近期,某市国税局税务人员对甲企业进行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辅导时,发现其对正常废品损失填报理解有误。


  报表填报


  甲企业的会计在预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中“(二)其他业务收入”第10行“销售材料收入”(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取得的收入)的金额为30000元;对应的《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中“其他业务支出”第10行“(二)材料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发生的成本)的金额为120000元。通过对比,材料销售成本比销售材料收入多90000元(120000-30000)的情形。也就是说,甲企业可能出现了正常废品损失(资产损失)。但是,核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并没有填写“账载金额”、“税收金额”。


  会计核算


  经了解甲企业经营流程得知,上述情况产生的原因,是在生产过程中正常产生的废品,而又有别的企业对该废品进行回收,因此存在生产过程中正常产生的废品当成废料销售的情形。


  会计核算如下:


  (1)发生废品损失时:


  借:废品损失——材料成本 120000


  借:生产成本——废品损失——原材料 -120000


  (2)月底结转废品损失时:


  借:生产成本——废品损失——原材料 120000


  贷:废品损失——材料损失 120000


  (3)废品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35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其他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4)结转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材料销售—— 一般销售 120000


  贷:生产成本——废品损失——原材料 120000


  从会计分录看,因销售废品产生损失90000元。


  辅导建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第九条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正常废品损失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


  由于销售废品的损失属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损失,“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一致,因此还应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第2行“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账载金额”栏、“税收金额”栏填写90000元,无纳税调整金额。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销售废品是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收入和支出能准确核算,但如果没有清单申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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