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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从事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气缸容量250毫升(含)以上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零售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1.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4. 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5.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3份。
(2)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的同时,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3)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4)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5)《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