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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迁出。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