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授权属地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公司登记管辖的规定,应当由上级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公司,申请在住所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向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授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l.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签署的公司拟在住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申请报告;
2.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示的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分公司、其他内资企业申请迁移登记、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及授权登记的提交材料规范,参照以上公司提交材料规范执行。其中非公司企业法人因隶属关系变化申请变更登记机关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