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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印发《浙江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惩戒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31日         浏览次数: 文字显示:     

关于印发《浙江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惩戒办法》的 通知
来源: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文号:浙评协〔2018〕32号 发布时间:2018-07-31 浏览次数: 0

各资产评估机构:

《浙江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惩戒办法》经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惩戒办法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8年7月30日


附件:

浙江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惩戒办法

(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规范自律惩戒措施,推动资产评估行业诚信建设,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省评协对个人执业会员和评估机构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行业自律惩戒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个人执业会员,是指依法登记并入会的省评协个人会员,包括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和非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
评估机构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经过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入会的省评协资产评估机构会员,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和省外资产评估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违规行为,是指个人执业会员、评估机构会员违反与会员日常管理及执业有关的法律规范、行业规范的行为,包括登记入会、转所、年检、继续教育、执业等。
第三条 个人执业会员、评估机构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本办法予以自律惩戒,并记入省评协会员诚信档案:
(一)违反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违反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三)违反行业执业规范以及其他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四)不接受省评协自律管理,不履行省评协章程规定的义务;
(五)其他应予惩戒的违规行为。
第四条 自律惩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以客观事实、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为依据,公平公正实施惩戒。
(二)惩教结合原则。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相关个人执业会员和评估机构会员的认错态度、整改表现等具体因素,以教育为目的实施惩戒。
(三)权利保障原则。惩戒委员会会议召开前,相关个人执业会员和评估机构会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第二章 自律惩戒的种类和实施
第五条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个人执业会员、评估机构会员,实施自律惩戒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建议中评协取消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资格。
对存在违规行为可能给予取消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资格惩戒的个人执业会员,省评协按照相关规定,将调查结果、相关证明材料和处理意见上报中评协,由中评协作出相应决定。
第六条 对存在违规行为被施以自律惩戒或免于惩戒的评估机构会员,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因客观原因无法整改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不良影响。
第七条 个人执业会员、评估机构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惩戒: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检查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报复、阻挠的;
(四)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涂改、丢弃证据材料的。
(五)其他应予加重惩戒情形的。
第八条 个人执业会员、评估机构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减轻惩戒:
(一)情节轻微,主动配合调查;
(二)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
(三)自查并主动报告违反相关规定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或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已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不良影响,不足以自律惩戒的,可以酌情免予惩戒。
免予惩戒的,不记入省评协会员诚信档案。
第十条 省评协认为个人执业会员、评估机构会员的违规行为可能构成行政处罚的,将材料移交财政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材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自律惩戒的具体运用
第十一条 个人执业会员违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第九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构成情节较轻、较重、特别严重情形的,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和本办法规定予以惩戒。情节轻微,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酌情免予惩戒。
第十二条 个人执业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并同时向中评协建议取消其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继续教育义务;
(二)未按相关规定办理年检、变更及备案手续,情节严重;
(三)拒绝接受省评协自律管理,不履行省评协章程规定义务,不配合或无故拒绝省评协相应工作安排;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情节较为严重的。
上述情节轻微,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酌情免予惩戒。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会员违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构成情节较轻、较重、特别严重情形的,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和本办法规定予以惩戒。情节轻微,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酌情免予惩戒。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会员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情节轻微,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酌情免予惩戒。
第四章  自律惩戒程序
第十五条 省评协理事会下设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规范履行《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规定职责。
省评协秘书处负责处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有充分证据或相当程度的证据线索证明个人执业会员、评估机构会员有违规行为,且根据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自律惩戒的,省评协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或检查。
省评协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调查、检查及专业技术论证。认为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视情形决定重新调查取证或中止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省评协秘书处提交惩戒材料时,隐去评估机构会员名称、个人执业会员姓名,以及其他需要隐藏的事项。
第十八条 委员投票采取一人一票、记名方式。
出席惩戒委员会会议半数以上的委员认为相关评估机构会员或个人执业会员构成相应种类自律惩戒的,应当作出自律惩戒决定。表决权行使后仍然难以确定是否给予自律惩戒或相应种类自律惩戒的,由惩戒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惩戒委员会应当根据下列处理方法,规范行使《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的表决权:
(一)对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自律惩戒的,作出惩戒决定。对超出自律惩戒权限的,按相关规定上报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二)对违规行为轻微,不足以自律惩戒的,作出免于惩戒决定;
(三)对违规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惩戒决定。
第二十条 省评协秘书处根据惩戒决定意见,向相关评估机构会员或个人执业会员告知拟作出的惩戒决定。
相关评估机构会员或个人执业会员无异议的,省评协秘书处依据惩戒决定意见形成惩戒决定。
相关评估机构会员或个人执业会员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惩戒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省评协秘书处根据书面陈述、申辩情况,提议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再次进行审议表决,并形成惩戒决定。
惩戒委员会会议再次进行审议表决时,可以根据需要采取通讯会议、现场会议等方式表决。
第二十一条 惩戒决定形成后,省评协秘书处向相关评估机构会员或个人执业会员书面告知惩戒决定。
相关评估机构会员或个人执业会员对惩戒决定提出申诉的,按照中评协有关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评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2017年7月4日印发的《浙江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惩戒办法》(浙评协〔2017〕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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