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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出口退税政策盘点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6日         浏览次数: 文字显示:     




  上一期我们回顾了2017年度建筑业相关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政策重要的组成部分,出口货物(营改增后包括服务)退(免)税制度即是增强国内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助推器,也是税收政策中变化较多的领域。本期我们就来盘点一下2017年出口退税相关政策。


  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称代办退税):


  (一)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三)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四)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五)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以下简称代办退税账户)。


  三、生产企业应当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四、综服企业应当办理代办退税备案。


  六、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七、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办退税,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八、综服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报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其他申报资料。


  十、综服企业应对履行本公告第九条职责的详细记录等信息和每笔代办退税出口业务涉及的合同(协议)、凭证等资料,规范装订、存放、保管并留存备查。


  综服企业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应参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有关备案单证的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十二、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准通过的代办退税款退还至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账户,并在办结代办退税后,向综服企业反馈退还给每户生产企业的税款明细。


  十四、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存在异常情形或者有按规定暂不办理退税情形的,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则处理:


  (一)未办理退税的,对该出口业务暂缓办理退税。


  (二)已办理退税的,按所涉及的退税额,对其已核准通过的应退代办退税税款,等额暂缓办理退税。


  (三)排除相应疑点后,按排除疑点的结论,方可继续办理代办退税。


  十五、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有按规定应予追回退税款情形的,由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向生产企业进行追缴。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生产企业已核准通过的应退税款予以暂扣。


  十六、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有按规定应予追回退税款情形,如果综服企业未能按照本公告第九条规定履行其职责,且生产企业未能按规定将税款补缴入库的,综服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将生产企业未能补缴入库所涉及的税款进行补缴。


  十八、综服企业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36个月内不得按照本公告规定从事代办退税业务。


  十九、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综服企业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对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服企业发生参与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36个月内不得按照本公告规定从事代办退税业务。


  二十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总结:


  综上所述,2017年出口退税新政主要集中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方面,重点明确了如下事项:一是明确了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条件;二是明确了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具体办法;三是明确了异常代办退税业务的处理措施;四是明确了综服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和罚则。此外,2017年还对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材料的留存责任进行了明确。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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