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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这些税收政策要点要特别关注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6日         浏览次数: 文字显示:     

 

   2018年1月1日起,除了与大中型企业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性文件外,还有两类文件比较重要,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管理性文件和程序性文件,二是财税部门与其他部门共同发布的政策性文件,以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的关税政策。现就其要点整理如下,以飨读者。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管理性文件和程序性文件主要有: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也调整为12位,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12位发票代码的编码规则和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有关问题。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有新规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允许继续抵扣的客观原因类型及报送资料等要求,按照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执行。


  5.《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5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起在国税系统(含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全面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规定了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税部门与其他部门共同发布的政策性文件,以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的关税政策主要有: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规定: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公布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7〕2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

《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主要内容中关于进口关税税率(最惠国税率)调整:(1)自2018年1月1日起对948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其中27项信息技术产品的暂定税率实施至2018年6月30日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自2018年1月1日~2018年6月30日继续实施第二次降税,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三次降税。自2018年7月1日起,对碎米(税号10064010、10064090)实施10%的最惠国税率。


  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活动,并向海洋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的办法。
 

  需要提醒的是,本期B1版和B2版盘点的税收政策,并不包括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所有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纳税人在具体的税务处理中,应关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所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防止遗漏。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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