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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胡先明在线解读35号公告综合服务企业代理退税方式变化大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1日         浏览次数: 文字显示: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开展的代理退税业务,由“视为自营出口申报退税”,调整为“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10月30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举行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胡先明以“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做好出口退(免)税‘放管服’”为主题,与网友沟通交流。胡先明重点解读了35号公告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回答了网友的提问。本报记者整理了在线访谈的主要内容,以飨读者。


  问:35号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般情况下,生产企业生产货物并出口,需要报关、代办退税业务的,由专业公司提供;需要贷款的,由银行机构提供。2014年出现了由一家机构提供报关、退税、贷款等业务的情形,即所谓的外贸综合服务的新业态。为适应这一新业态发展的需要,2014年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将这种行为视同自营,即将综服企业视为一般的外贸企业,所代理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通过开具增值税发票实现交易,作为综服企业的进项,由综服企业办理退税。这一规定满足了综服企业经营的条件,在综服企业发展初期,为促进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执行中,13号公告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货物是由生产企业出口的,综服企业实际上只负责代办手续,但发生出口骗税行为时,综服企业却要承担骗税的主体责任,而生产企业则不承担任何骗税相关责任,这导致了法律责任的错位。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本着“谁出口、谁退税、谁主责”的原则,对综服企业开展的代理退税业务,根据其业务实质,由视为自营出口申报退税,调整为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并要求适用这一退税办法的综服企业,须符合综服企业的定义,且内部建立有较为完善的出口退税风险管控机制并向税务机关备案。在此背景下,税务总局制发了35号公告。


  问: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如何操作,主要工作有哪些?


  答:一是办理代办退税备案。综服企业从事代办退税业务的,应首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代办退税备案。


  二是退税申报。综服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报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其他申报资料。


  问:35号公告对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的内部风险防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综服企业需做好哪些具体工作?


  答:一是要做好代办退税情况备案工作。备案工作是代办退税的基础工作,备案不及时、不准确,将影响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的正常办理。此外,按照规定,生产企业和综服企业需分别提交备案申请。二是综服企业申报代办退税业务,需通过申报退免税系统中的代办退税申报模块申报,因此综服企业的人员要尽快升级申报软件,熟悉软件操作。同时,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必须注明有“代办退税专用”字样。三是做好代办退税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四是要做好代办退税业务的内部风险防控工作。综服企业要按照35号公告的要求建立代办退税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要在事前、事中、事后识别和分析其风险;对年度委托代办退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要实地核查其出口合同、订单、账簿、生产能力等。


  问:综服企业如果同时有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不含代办退税)业务,如何办理退(免)税?


  答:综服企业的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业务仍然按现有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办理。即自营业务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增值税进项发票等申报退税凭证,按规定向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代理出口业务,由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证明材料转交给委托出口企业,由委托出口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问:与以往规定相比,35号公告中代办退税的企业范围和货物范围有哪些不同?


  答:与以往规定相比,35号公告明确规定,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服务对象不分企业大小,只要国内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同时35号公号明确规定了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范围,是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


  问:关于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的备案单证管理,是否必须由综服企业备案?


  答:35号公告第十条规定,综服企业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应参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有关备案单证的规定进行单证备案。按照规定,代办退税业务也需实行单证备案管理,由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负责收集并作备案管理。


  问:综服企业取得的“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是否可用于申请抵扣?


  答:3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办退税,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综服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不是购销关系,而是提供服务关系,因此综服企业取得的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只能作为其代办退税的凭证。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既不能用于进项抵扣,也不能用于自营出口申报出口退税,只能用于代办退税业务。


  问:为什么税务机关在向综服企业出具收入退还书后,还要向综服企业反馈退税明细,是否多此一举?


  答:由于“代办退税”是税务机关受理综服企业代理生产企业集中申报的退税,一次审批的代办退税额实际上可能会是多家生产企业的退税款,因此需将每户生产企业退税额明细情况反馈给综服企业。同时,这一明细情况将传递给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问:综服企业为生产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否需要向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税款?
 

  答:35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综服企业向生产企业代为办理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等综合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综服企业向生产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服务等外贸综合性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及有关规定,分别适用相关税目和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与13号公告相比,35号公告对综服企业所需承担的责任如何明确,有何变化?


  答:13号公告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承担涉税的主体责任,生产企业不承担任何出口退税有关责任。35号公告则明确代办退税业务的主体责任由生产企业承担,综服企业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其风险防控职责的,负连带责任。如果发生骗税行为,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综服企业非法提供便利造成骗税的,应按规定接受处罚。综服企业参与骗税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36个月不得从事代办退税业务等,具体可以参阅35号公告第九、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问:综服企业代理生产企业报关报检,并提供物流等服务,但由生产企业自己申报办理退(免)税的,是否适用35号公告?


  答:上述业务应按现行代理出口业务办理退(免)税。即由综服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交给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据了解,为做好出口退(免)税“放管服”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做了大量工作。通过出台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推进出口退税无纸化试点,配合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不断完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调整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制发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下放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积极开展离境退税相关工作等工作,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稳定发展。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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