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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好涉税服务机构的协同管理作用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6日         浏览次数: 文字显示:     

 

 

   随着税收现代化的逐步推进,税收管理的内外环境已发生了新的变化。特别是“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的贯彻落实,对多元化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涉税服务机构是多元化税收管理的重要部分,税务机关应深入思考如何充分发挥其税收协调作用,继续推动税收现代化进程。


  我国涉税服务机构的发展现状


  从这几年税收征管方面的研究来看,无论是税收学者还是税收从业人员,都已经认识到税收治理是一个多方参与的管理,而非仅税务机关一方力量可以承担,涉税服务机构就是多元化管理中的重要“一元”。在我国,涉税服务机构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涉税服务机构主要由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和咨询公司等组成,仅杭州市就有此类性质的服务机构近1800户,承担近30%的中小企业委托的建账和涉税事项。如此庞大数量的涉税服务机构,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优化纳税服务和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能够发挥的作用和潜力是巨大的。


  我国涉税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


  从业门槛较低,服务质量参差不齐。调查显示,由于税务代理公司目前的准入门槛不高,部分中小规模公司的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缺乏,甚至连一些基本的财务税务知识都不了解,既无法满足协助税务机关开展涉税事务管理的要求,也无法有效帮助委托人规避财务和税务方面的风险,反而带来更多的税收征管问题,造成征纳矛盾。


  市场地位尴尬,中立态度普遍不强。涉税服务机构是一个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这就决定了其既不应为征税方所制,也不应为纳税方左右,而应当依据税法公正地帮助纳税人处理纳税事务、协调征纳关系。但在实践中,涉税服务机构往往走向两个极端:一部分涉税服务机构对税务机关依赖性较强,在业务上难以市场化;另一部分涉税服务机构则完全以客户“满意”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甚至缺少原则。


  宣传不够到位,社会认知存在偏差。由于对涉税服务机构及其从事的税务代理宣传不够,很多人对其认识存在偏差,以为这是加重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而在国外一些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涉税服务机构发展已有很多年的历史。如日本80%以上的企业委托税理士代为办理纳税事宜,美国则有50%以上工商企业、100%的个人委托税务代理进行申报纳税,澳大利亚约75%的个人纳税人和95%的企业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履行申报义务。而在我国,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的比重远低于这些国家。
 

  发挥涉税服务机构的协同管理作用

 

  一是明确地位,充分发挥桥梁作用。


  当前,涉税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较低,且委托人对涉税服务的需求较低。要发挥涉税服务机构在纳税服务中的重要桥梁作用,一方面,应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确立其合法地位,为涉税服务机构发挥中介作用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则要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理念,增强税收法治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引导中小规模纳税人将办理涉税事项委托给涉税服务中介,让纳税人能够充分认识到税务代理是降低企业办税成本、维护企业涉税权益的有效途径,从而逐步确立起涉税服务机构的地位。


  二是加强引导,积极督促专业提升。


  我国税收政策数量多、内容较复杂且更新较快,涉税服务机构在理解政策方面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为了充分发挥涉税服务机构在税收协同管理方面的作用,有效实现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税务机关有必要针对涉税服务机构提供更为个性化、专业化的税务咨询服务。同时,对涉税服务机构提供的具体涉税服务开展指导,包括但不限于对委托单位的发票管理、申报管理、税款缴纳管理等。涉税服务机构所能处理的涉税事项越多,所承担的税收工作越多,也就意味着税务机关日常工作的压力越小,有更多的力量可以投入到提升社会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方面,形成良性循环。

  三是协调沟通,形成各方税收共识。

  税收治理本身是一个多主体间相互协调、合作的过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税务机关与涉税服务机构、涉税服务机构与纳税人之间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沟通与协调。然而,由于税收政策的复杂性和企业经济行为的不可预测性,各方协调工作较为困难。因此,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协调会议,积极听取各方在税收征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多元治理主体的地位,形成多主体间的税收治理共识,可有效提升税收协作治理的能力。


  四是奖优罚劣,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税务机关要依托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定期公告行业内合法、合规的服务机构名称,同时要将违规执业的服务机构列入黑名单。充分加大对各类优秀涉税服务机构的宣传力度,发展行业典型,有效带动整个行业快速发展。对于违规执业或者协作意愿较低的涉税服务机构,要加大管理力度,禁止或限制其提供涉税中介服务;对于涉税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也要纳入个人信用等级的管理,采取一定的奖惩措施。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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