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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境外所得税 特许权与劳务费莫混淆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5日         浏览次数: 文字显示:     

 

   非居民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模式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带资经营模式收取股息,应采用源泉扣缴方式,由境内业主方按支付金额的10%扣缴企业所得税。但是酒店行业的非居民问题,难点在于对外支付费用时特许权使用费与劳务的划分。很多非居民企业故意混淆合同内容,将特许权使用费伪装成境外劳务费,以减少或规避预提所得税。


  某境外连锁品牌酒店在江西省上饶市三清山旅游风景区开立了第一家境外品牌酒店。随着该省消费升级,日益增多的国际知名酒店品牌进驻江西市场,为原先空白的酒店行业非居民税收管理带来新的挑战。为此,税务人员加强对连锁品牌酒店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的探索,使其在支付相关费用代扣代缴税款时有章可循。


  税务风险


  (一)不支付品牌使用费。有的酒店使用了国际知名酒店品牌,但没有支付品牌使用费。对此,应防范非居民企业以其他不征税名目实际收取品牌使用费。


  (二)重复收取费用。在调查中,发现某些非居民企业重复收取费用。如针对预订客房服务,既按照全部客房收入的百分比收费,又按照预订成功的客房收入百分比收费,还按照房间数收费。这里就应注意各类费用收取的合理性,防止以其他名义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三)境内酒店分摊各类费用。如果境外酒店向境内酒店分摊广

告费、满意度调查费等费用,此类费用不是针对特定的酒店,而是整个酒店集团,那么这些费用主要是为了维护和提升品牌的形象。比如:某境外连锁品牌酒店的总部账单收费明细中显示,有在线数字媒体广告、网络数字搜索设置名目的对外支付费用,主要是在品牌网站投放、搜索引擎网站和门户网站的广告投放,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


  (四)收费方式与服务内容不符的费用。非居民企业某些费用收取方式与服务内容明显不符。如提供预订服务,却按照酒店全部客房收入的一定比例收费,与预订服务并不挂钩,有可能实质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风险应对


  (一)探索明确劳务和特许权使用费的边界。我们认为,企业取得的品牌费和系统使用费应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因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或专业团队,对境内酒店的日常运营、采购、客房、餐饮、客户管理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管理,而支付的基本管理费、奖励管理费等,一般认定为境内劳务。另外,通过国际知名酒店以及酒店联盟、国外预订网站等提供的预订酒店服务费,使用目的明确、服务对象特定,一般应认定为境外劳务。非居民企业收取广告费、培训费和审计费等为特定的某酒店提供服务的费用,可以认定为提供劳务。


  (二)统一同一品牌酒店的执法标准。税务机关应收集境内酒店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对外支付备案信息,逐项进行研究。对本地区同品牌酒店或同类品牌酒店支付的情况对比分析,统一执法标准,判定各项费用的实质,确定各项费用合理的支付标准。


  (三)对酒店对外支付的总费用加强风险监控。税务机关应整理境内酒店对外支付费用总额,计算对外支付费用占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的比例,及劳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占比,按照不同经营模式和不同费用类型进行分类分析,对支付比例很高,但利润偏少的企业加强反避税监控,对劳务和特许权使用费占比异常的,应重点审核合同,确定合同标的实质内容。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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