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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劳务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源相互交叉需改革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0日         浏览次数: 2 文字显示:     

 

   我国现行税制中,商品劳务税与企业所得税这两大主体税种尚存结构性弊端,对其改造已取得重大进展但远未到位,商品劳务税“一税独大”的现象依然存在。应进一步深化两税改革,调整两税结构、厘清税际关系。需要释疑的是,改革既不应加重消费者负担,也应不减少财政收入、增加财政赤字。
 
  商品劳务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结构性弊端
 
  分析商品劳务税与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的税制结构可以发现,这两大税种存在严重的结构性弊端。
  第一,传统的商品劳务税,属于调节商品消费的税种,商户是法定的缴税单位。缴税单位再以转嫁税负的方式,向商品购买方价外收取商品劳务税。因而,实际负担商品劳务税的是商品购买者和消费者,也就是谁买商品就由谁付税,这一税种对商品消费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
 
  第二,英国人在创建企业所得税时,改变了商品劳务税的征税方向,商户所缴的税不再向买方转嫁,从而把对购买者价外课征的商品劳务税,改成了对卖方价内征收的税,导致征税方向错位。商品劳务税变成了谁卖商品就对谁征税,使商品劳务税不但丧失了调节消费的功能,而且额外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第三,对企业既征商品劳务税又征企业所得税,形成了对企业“两税同征、两税同源、税源相互交叉和税收职能紊乱”的不合理税制结构。
 
  第四,对企业先征商品劳务税后再征所得税时,允许企业从成本中扣除商品劳务税。一征一扣使得两税税际关系错乱,相互影响,相互干扰,产生了“你涨我消”的“跷跷板”效应。商品劳务税增长越快,企业所得税税基的扣除因素就越大,所得税收入就越少,从而扭曲了税收征收功能。
 
  几个世纪以来,正是因为两大主体税种存在这些弊端,人们早就视间接税为“不良税制”。
 
  国际上对两大税种的改革已取得明显成效
 
  20世纪60年代,法国启动了对间接税即商品劳务税的改革工程,当时改革的着眼点只限于被视为“不良税种”的间接税,并不涉及直接税(企业所得税)。
 
  改造间接税是采取边探索、边改进的方法,分阶段进行的。法国率先在货物贸易范围实行了增值税。欧盟进一步将增值税扩大到服务贸易领域,使增值税成为在整个商品经济领域征税的税种。但是欧盟的增值税由于参与国原税制差异性很大,很难协调一致,因此,保留了许多特殊性的优惠条款和不同的税率,这就增加了增值税的复杂性和不统一性,使改革不能到位。到了80年代后期,一个位于太平洋的小岛国——新西兰,在不受外界干预的情况下,以欧盟增值税为基础,进一步改进了增值税,将增值税建成了一个税收机制完整的新税种。欧洲人把它称为现代增值税,这实际上已成为一种统一、优化、简化对商品购买方价外征收的商品劳务税。
 
  由于现代增值税由向企业课税改为向买方价外课税,使其恢复了调节商品消费的税收功能,减轻了企业负担,而且征纳税简便易行,因此,在90年代,许多国家采用现代增值税,推行工作进入了快车道。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世界已有160多个国家实行了增值税,其中一半以上的国家实行了现代增值税。
 
  在间接税改造过程中,出乎人们意料的是,由于间接税被彻底改造,一是不向企业征税,二是增值税不进企业成本,从而彻底切断了与企业所得税的“孪生”关系。原来同征同源,税源相互交叉的两大税种改造成了分征分源,税源互不交叉的两个独立的税种。对买方征现代增值税,对卖方征企业所得税。买卖双方各征一税,从而厘清了两大主体税种的税际关系。这样,不仅把原来被视为“不良税种”的间接税改成了“良税”,而且把原来被视为“良税”的直接税变得更加名副其实。
 
  我国改造两税已取得重大进展但仍面临深层次改造的重大任务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即把税制改革置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优先地位。建立了涉外税制,为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创造了良好的税收条件。同时,着手改革国内税收体制,恢复了税收制度,激活了国内经济。
  1983年,为了促进我国工业改组和实现专业化,我国吸取了国外实行增值税的经验,以排除货物贸易中的重复征税因素。1994年,我国为了配合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将增值税扩大到了货物贸易的全范围,并且合并了内外两套税制,统一实行了增值税,营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从2012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此拉开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序幕。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更加规范。
 
  回顾以往,我国从引进增值税到增值税在全国全面推行,对整个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推动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成功转轨和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经济能够在短期内奇迹般地发展,经济规模能跃居世界的第二位,应当说税制改革功不可没。
 
  我国在推动间接税改革的同时,对企业所得税制进行了成功改造。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单独建立了涉外的企业所得税制,创造了吸引外资引进技术的良好税收环境,与此同时,为了激活国内企业,将国营企业上缴利润制度改为所得税征收制度,进而将内外分别征收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统一为一套税制,营造了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我国能够大量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创立繁荣的市场经济,各行各业能快速发展,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也功不可没。
 
  回顾过去,我国改革两大主体税种成绩斐然。展望未来,应当说我国还面临深层次改革的重大任务。
 
  从对2007年和2015年两大税种的收入情况分析对比可以看出,两大税种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2007年为70.42%,2015年为70.23%,两年保持着70%的水平。这说明两税收入在我国具有重要地位,还说明这两年既没有增大税收负担,也没有降低税收负担,收入规模保持不变。
 
  但是,两税的收入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从商品劳务税来看,随着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商品经济全领域,不论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由于重复征税因素的逐步排除,企业缴纳的商品劳务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呈明显下降趋势,由2007年的54.17%降为2015年的48.52%,降了5.65个百分点。从企业所得税来看,因商品劳务税的降低,企业利润增加,收入也相应增加,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由2007年的16.25%增加到2015年的21.71%,增加了5.46个百分点。
 
  以上情况说明,由于两税税制结构的调整,收入结构也相应改善,改革已取得了明显效果。
 
  如果对上述宏观税负作深层次分析,可以看出,两税的改革还远没有到位。
 
  商品劳务税“一税独大”的现象依然存在,2015年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48.52%,几乎占税收总收入的“半壁江山”。与国外各国的税制比较,商品劳务税比重仍独占鳌头。
 
  企业所得税的比重虽然增加了5.46个百分点,但收入水平仍不足商品劳务税的一半,这说明我国两大税种还必须做深层次的改革,以进一步完善两大税种的税制结构,厘清两税的税际关系。
 
  从当前我国经济和全球经济发展的总趋势来看,客观上也要求我国早日完善商品劳务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主体税种的税收制度,以推动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一带一路”互联互通政策的落实,以及全球经济的共同发展。就当前税制改革的大环境来看,改革两税的路子已经探明,目标已经清晰,具备了走大步、走快步的有利条件。
 
  在推进两税改革中,有几个需要释疑的问题。
 
  第一,企业税负重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企业税负重这已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但企业税负重并非国家加税造成,其根本原因是对企业价内征税,征税方向错位。因此,只有改变税制结构,调整征税方向,将向卖方征收的税,改为向买方征收,才能彻底解决企业税收负担沉重的问题。目前有人认为,企业负担重是由于国家征多了税所造成的,把商品劳务税的税率称为“死亡税率”,要求国家较大幅度减税,显然这并不正确。
 
  第二,深化两税改革的焦点放在哪里?下一步深化两税改革的焦点,应当仍然放在调整两税结构、厘清税际关系方面,要求两税做到严格依法征收。一方面不该收的税一概不收,另一方面该收的税必须征足,真正做到国家实际收的税,与法定应征的税一致,做到该增的增,该减的减。不能单方面地只讲减税,而不讲增税。
 
  第三,改革是否加重了消费者负担?从现象上看商品劳务税由企业负担,调整方向转为消费者负担,消费者要多缴税,似乎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然而这种增加正是改革税制恢复税收调节消费功能的必然要求。它一方面减轻了企业负担,另一方面强化了税收调节消费的作用。从历史上看,两千年来商品劳务税一直是用转嫁方式向消费者课征的,现在重新恢复向消费者征税,并没有额外加重消费者负担。
 
  第四,改革会不会减少财政收入、增加财政赤字?两大税种结构调整,所解决的是应该向谁征税的问题,由向企业征收转为向消费者征收,只要不提高税率,国家的财政收入不会增加也不会减少,而所得税由原来扣除商品劳务税后再按净所得征税,改为不扣除商品劳务税的企业利润征税,随税基的扩大,财政收入会有所增加,因此改革两税,既减轻了企业负担,又不会为财政“捅窟窿”。
 
  加强组织工作使深化改革两税工作落到实处
 
  应建立一个研究班子,研究深化两税改革的具体方案,并加大宣传力度,把改革的目标向人民说清楚。
 
  应顶层设计,精确测算,研究实施步骤、方法和时间要求。
 
  应合理处理中央和地方分税关系,兼顾中央与地方的利益,解决好国税局与地税局对两大税种的分工管理问题。
 
  不抢时间、不走碎步,将改革与立法结合起来,先完成立法,再在全国统一颁布执行。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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