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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协创制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体系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8日         浏览次数: 2 文字显示:     

 

 

  核心提示:中税协落实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创制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体系。
 
 
  原标题:落实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 创制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体系
 
 
  在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在构建现代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的格局下,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其中明确“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拟制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为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委托给中税协的这一重要工作,中税协在总结原有税务师执业规则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的新要求和行业转型升级的新形势,提出了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的拟制方案,并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导下,通过中税协业务准则发展委员会和会长专题会论证,经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局原则同意正式启动制定工作。
 
 
  一、形势与挑战: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建设的目标
 
 
  过去十年,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下,中税协依托各级行业协会和税务师全体同仁的共同努力,在科学设计准则体系的同时分步实施各项准则(规则)制定工作。税务师行业准则建设基于经济新常态下的国家战略布局,依据财税制度改革步骤和税务师行业自身发展趋势,先后制定了38项准则、规则,税务师行业标准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果。13号公告的出台在全面开放涉税专业服务市场的同时,也对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制度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是行业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准则先行是保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规范执业和持续发展的根本。
 
 
  (一)新监管、新格局催生新规范
 
  涉税服务业务规范新体系的整体思路上以简捷、实用为原则,按照急用先做的方法,形成创新规范、多元开放的体系,制订一系列符合行政要求、具有可操作性的执业标准。各项准则(规则)的制定结合13号公告中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市场主体的规定,将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主体修订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主体监管和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行为监管的要求,对执业范围和业务信息报送等内容进行规范。同时贴合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体系“四梁八柱”的构架,对接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的需要,先期制定纳税申报类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规范(准则、规则)和一般税务咨询业务规范(准则、规则),做好纳税申报准备和一般税务咨询业务类别的衔接,并注重与纳税服务规范、征管规范的衔接。
 
 
  (二)厘清业务边界、防控执业风险
 
 
  13号公告给出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的八项业务基本规定,并对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四项特定业务提供主体提出了报备要求。但是其中的具体业务边界、执业流程、法律责任还要结合相关业务申报和服务特点在各项准则(规则)中进行区分和提示。如:同属纳税申报服务范畴的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和纳税申报准备业务规则,由于前者属于规范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并完成纳税申报代理事宜的行为,后者属于规范在纳税申报表形成期间对委托人申报资料的采集、处理拟提交的纳税申报表提出咨询意见的服务行为,二者业务属性、法律责任、风险指标都有所不同,这些区别既体现在执业流程上,也体现在相应的委托协议和业务报告中。一般咨询、专业顾问和税收策划的边界同样存在着对事先不确定事项和事先约定事项的具体划分,以及对特定事项的政策解答、专业筹划等多项内容。13号公告对涉税鉴证业务的再定位,不同于以往单纯的税种鉴证,而是体现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经济各个环节的鉴定和证明行为,这些都需要通过准则(规则)进一步进行明确。
 
  (三)准则定位市场、规则设计产品
 
  研究制定执业准则(规则)的实质在于积累和升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专业技能,形成涉税专业服务产品标准化过程。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体系从构建体系基本框架,转变为做深、做特、做精,并将涉税服务实践中的新兴市场、薄弱环节、特殊业务等纳入准则(规则)制定工作的考虑范围。新准则(规则)项目正是根据这一趋势立项并开展研究的,在做大做强的战略下注重做精做专,通过资本市场涉税事项审核、特殊领域风险评估、税收策划等专项实体准则提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服务企业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和涉税风控体系建设等行为。通过小微企业纳税申报代理等业务规则规范服务双创企业、双定户等代理操作流程,提升征纳效率。通过纳税情况审查业务规则指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参与政府采购的涉税事项流程。
 
  二、原则与思路: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体系的内容
 
  根据13号公告和《纳税服务规范》(2.3版,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按照满足行政机关监管需求和适应所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执业需要的原则,中税协对13号公告规定的8项业务和《规范》规定的6大类192项业务进行梳理,并对原有税务师执业准则(规则)体系和38个具体规则进行了分析,提出以基本准则、具体规则和业务指引(业务需求)为基本架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体系。梳理分析后计划拟定和修订的基本准则、具体规则、业务指引(业务需求)共87项。
 
  (一)基本准则
 
  针对13号公告规定的八项业务,拟制“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基本准则、一般税务咨询业务基本准则、专业税务顾问业务基本准则、税收策划基本准则、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基本准则、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准则、其他涉税服务业务准则”等8项基本准则,以确定各类业务的概念定义、内涵外延、操作程序和基本规范等;同时分别修订相当于基本准则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质量控制准则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规范。
 
 
  (二)具体规则
 
 
  1.在八项基本准则之下,分行业、分税种、分事项拟制具体业务规则,优先拟制覆盖纳税服务规范规定的六大类192项涉税事项的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规则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规则,归并为34项。
 
 
  192项涉税事项在涉税专业服务上可以概括为三种类型:一是以第一、二、三、六为主的其他非税种涉税事项代理服务(包括登记、注销、证明、资料报备等)。二是以第四类为主的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包括准备、资料、逻辑、计算、申报等)。申报类中增值税结合可操作性细化了行业进行制定,消费税的不同税目具有共同点,简并为一项规则进行制定,企业所得税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进行制定,个人所得税区分自然人纳税人和经营纳税人制定,车辆购置税等小税种简并为一项规则,其他事项申报简并为一项规则。对小微企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等特殊领域急用先做。三是以第五类为主的税收优惠申报代理服务(核准和备案),结合各税种制定优惠申报代理规则。因此,按照这三类的特点以及申报表要求,简并归类拟制一级事项和二级事项的具体业务规则项目示意如下。
 
  
  第一类:税务登记类业务规则。包括:(1)涉税登记事项代理服务业务规则;(2)注销登记代理服务业务规则;(3)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服务业务规则。
 
 
  第二类:税务认定类业务规则。包括:(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代理服务业务规则;(2)征收方式认定代理服务业务规则;(3)出口退(免)税代理服务业务规则;(4)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代理服务业务规则;(5)非居民企业其他涉税代理服务业务规则。
 
 
  第三类:发票办理类业务规则。包括:(1)发票领用代理服务业务规则;(2)发票开具代理服务业务规则;(3)发票验旧代理服务业务规则;(4)发票缴销代理服务业务规则;(5)发票相关服务代理业务规则。
 
 
  第四类:申报纳税类业务规则。包括:(1)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2)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业务规则;(3)生活及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业务规则;(4)文化体育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业务规则;(5)金融服务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业务规则——金融商品;(6)消费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7)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8)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9)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10)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11)其他税种申报代理业务规则;(12)其他涉税事项申报服务业务规则;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等。
 
 
  第五类:税收优惠类业务规则。包括:(1)增值税优惠申报代理业务规则;(2)消费税优惠申报代理业务规则;(3)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代理业务规则;(4)个人所得税优惠申报代理业务规则;(5)土地增值税优惠申报代理业务规则;(6)其他税种优惠申报代理其业务规则。(7)修订税收优惠申报代理业务规则。 
 
 
  第六类:涉税证明类业务规则。包括:(1)开具涉税证明代理服务业务规则;(2)核销涉税证明代理服务业务规则。
 
 
  2.做好新旧准则规则的衔接和拟制、修订。对其余六大类业务规则(包括程序规则),先依据13号公告规定的业务性质以及适用于所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要求,对原有国家税务总局和税务师行业拟制发布的基本准则和具体业务规则进行分析,对原规则没有覆盖的业务,重新拟制;对仍适用现行政策和现实发展的进行修订;对已不适用现行政策和现实发展的予以废止。按照上述原则拟制(修订)包括税务咨询业务规则4项、专业税务顾问业务规则6项、涉税鉴证业务规则6项、纳税情况审查业务规则2项、其他涉税服务业务规则1项、程序规则6项。
 
 
  (三)业务指引和业务需求
 
  为了鼓励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涉税专业服务前沿领域创新、试点,保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准则、规则更好贯彻执行,尤其是通过业务需求编写将规则转化成执业软件,使操作流程标准化、信息化,既有利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操作,也有利于税务机关检查,拟制订具体业务指引和业务需求,纳税申报代理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5项、税务咨询1项、专业税务顾问5项、税收策划1项、涉税鉴证5项、其他涉税服务1项。
 
 
  三、分工与落实: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拟制工作的路径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拟制方案体现了行业监管的指导思想,汇集了税务师行业为主体的实践成果,同时融入了会计师、律师等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界人士的真知灼见。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下,中税协为履行好制订业务规范的职责,举全行业之力在组织保障和任务落实上做了精心部署和有效分工,汇集各方智慧贯彻落实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的拟制方案。
 
 
  (一)分步实施拟制方案
 
 
  通过总体部署和优先级设置,中税协依托北京、安徽、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四川、大连省市税协牵头组织,选择具有规则拟制经验和实力的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承担各项具体准则(规则)制定工作。并按照工作进度计划分别于今年底和明年初完成阶段任务。这些税务师事务所是北京洪海明珠、北京天扬君合、北京东财、信永中和(北京)、德勤华永、毕马威、华税(北京)、北京中烨泽瑞、北京鑫税广通、尤尼泰(北京)、中联、中税网、中汇盛胜(北京)、中瑞、安徽中锐、安徽中瑞信、安徽皖瑞、天健、中汇(浙江)、江门恒生、广东祥和、海华、广东正中国穗、尤尼泰(广东)、华税(广东)、深圳君合信、江苏鼎华、中汇(江苏)、中税汇金、江苏大公、上海德勤江苏分所、中瑞岳华(江苏)、京洲联信(南京)、信永中和(成都)、大连硕华、厦门红大、吉林正邦、中税咨询。
 
 
  (二)推行沟通论证机制
 
 
  为确保制定各项准则(规则)的质量和效率,中税协在拟制和实施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方案期间,随时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做好沟通和报审工作。同时跟踪指导各地区牵头单位、项目组长以及每项具体承担单位对课题的完成落实情况。通过组织区域专题评审会及中税协业务准则委员会对优先级准则(规则)进行审核、论证。
 
 
  (三)充分征求行业意见
 
 
  准则(规则)形成阶段成果后,将启动征求意见机制,充分吸收专家委员、行业协会及税务师、会计师、律师等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意见,汇总意见并及时反馈项目组,保障准则(规则)的适用性和操作性。中税协将按照准则(规则)完善程度分批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施,并注重解决执行规则过程中的问题和诉求,形成制订标准、实施标准、改进标准、修订标准的良性循环工作机制。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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