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604中“在建工程”科目规定,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建工程(待摊支出)。
例:某醋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购入一条香醋生产线,工程试车前,在建工程账面价值208万元。在试运行阶段该生产线共生产香醋10吨,发生实际成本25万元,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6万元。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在建工程——待摊支出 25
贷:银行存款 25
按实际成本从在建工程中结转库存商品:
借:库存商品 25
贷:在建工程——待摊支出 25
销售这批香醋时:
借:银行存款 42.12
贷:在建工程——待摊支出 3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12
结转产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5
贷:库存商品 25
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208-36=172(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税务处理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规定,该公司应该把试运行生产销售的香醋收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项目”下,本月第2行“应税货物销售额”内填报360000元。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纳税申报表时,在《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行“其他”内填报360000元,在第20行“其他”内填报250000元,当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0000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