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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在手:增值税发票尽在“掌握”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5日         浏览次数: 2 文字显示:     


.   作为营改增政策大辅导的一项重要举措,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归纳整理相关税收政策,编写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方便纳税人全面掌握发票政策,规范发票开具。《指南》一出炉,就得到纳税人的纷纷点赞:规定更细致全面了,操作更方便规范了!


  这份结合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对接营改增的《指南》,明确了哪些开具发票新规则?营改增后开具发票有什么新变化?如何才能正确开具发票?……听《指南》为您一一“道”来。


  A 结合新系统:覆盖三类发票


  《指南》适用于通过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提示: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


  ●增值税普通发票


  1.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


  提示: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2.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两种规格,均为单联。


  提示: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原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提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为电脑六联式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是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为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为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为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为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提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B 方便纳税人:操作全面细化


  《指南》包罗万象,细化、规范了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和发票违章处理,方便纳税人“按图索骥”、对照开具各类增值税发票。


  ●基本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同时,《指南》列举了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情形,以及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处理方法,纳税人可以对照《指南》进行相关操作。
 

  提示: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相关功能。使用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代开规定


  《指南》明确了代开发票范围、代开发票种类和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有关问题。


  提示: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部门通过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C 对接营改增:关注特殊规定


  《指南》的一大亮点,就是和营改增紧密结合,分行业明确了营改增后新增行业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规定。


  ●建筑服务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提示: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提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金融服务


  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提示: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然人提供的保险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生活服务业


  个人出租住房,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交通运输服务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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