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财经新闻 财税视点 招标代理 行业要闻 税收法规 法规解读 纳税咨询 财税实务 专业服务

当前页:首页 >法规解读

税收优惠“一本通”——研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篇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8日         浏览次数: 2 文字显示: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推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打造方便企业查询、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本通 ”。可享受的具体优惠都有啥?需要满足啥条件?企业们注意了,今天特梳理发布一组内容,对照入座找适合自己的吧~

 

 

税收优惠"一本通"——研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篇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和活动见附表)

  

  【优惠内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4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所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1.所有行业企业20141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享受条件】

  

  1.仪器设备要专门用于研发;

  

  2.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41.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

  

  1.生物药品制造业。

  

  2.专用设备制造业。

  

  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仪器仪表制造业。

  

  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轻工领域重点行业。

  

  8.纺织领域重点行业。

  

  9.机械领域重点行业。

  

  10.汽车领域重点行业。

  

  【优惠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20141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1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条件】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税〔2015106号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42.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从事开发、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以及开发自用生产设备的企业,可申请享受该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161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该年度1231日。

  

  【享受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3.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4.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5.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要求,企业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必须符合《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5年修订)》要求。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

  

  2.《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

  

  43.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享受主体】

  

  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6.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7.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8.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优惠内容】

  

  201611日至20181231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①20099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研发费用标准:a.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b.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B.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C.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②200910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B.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C.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2.外资研发中心应在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前,首先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资格审核认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

  

  44.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享受主体】

  

  1.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2.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

  

  ①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②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③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6.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8.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下列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9.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

  

  【优惠内容】

  

  自201611日至202012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含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列入了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的《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

  

  【政策依据】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

  

  (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45.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2.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3.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6.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主体是居民企业。

  

  3.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4.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5.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6.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6.《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五)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47.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19997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个人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的奖励。

  

  【政策依据】

  

  1.《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48.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优惠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享受条件】

  

  1.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是查账征收和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必须是转化科技成果实施的股权奖励;

  

  3.激励对象是相关技术人员;

  

  4.技术人员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5.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80号)

  

  49.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

  

  【优惠内容】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享受条件】

  

  1.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3.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80号)

  

  50.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员工。

  

  【优惠内容】

  

  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62号)

  

  51.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享受主体】

  

  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个人。

  

  【优惠内容】

  

  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62号)

  

  52.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或个人。

  

  【优惠内容】

  

  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享受条件】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62号)

  

  53.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科技人员。

  

  【优惠内容】

  

  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科技奖金由国家级、省部级、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来源:中国税务报)



【打印】【关闭】
下一篇:税收优惠“一本通”——创业就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篇
上一篇:税收优惠“一本通”——高新技术、软件、动漫企业篇
                                                                                                                     

宁波正源财经信息网 CopyRight@ nbzy.com ALL Right Reserved.|
浙ICP备05015671号 宁波正源税务师事务所

总访问量:Label       当日访问量:Lab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