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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查出口资料信息要抓紧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7日         浏览次数: 2 文字显示:     


 
 
  每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日,对出口企业来说是个重要的日期。根据相关规定, 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以及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需在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今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是18日,出口企业需抓紧对2016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信息开展清查,以免错失申报时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清查重点1:出口业务和视同出口业务的出口退(免)税情况


  ——是否存在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和视同出口业务?
 

  将本企业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与已申报出口退(免)税信息比较,查找是否存在未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将本企业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取得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与已申报抵扣或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较,查找是否存在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或未办理出口退(免)税。


  如果存在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和视同出口业务,应查明原因,分门别类予以处理。


  (一)出口或视同出口业务单证资料信息齐全的,抓紧在4月18日前按规定要求申报出口退(免)税即可。


  政策依据:
 

  1.《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第二条第二项


  (二)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没有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免)凭证的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4月1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求助。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四条。


  (三)未取得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规定及时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1.《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四)委托出口货物未取得《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催促受托方在4月15日前,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政策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


  清查重点2: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办理情况


  ——是否存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情形?


  如果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按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应在4月18日前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负责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核准后,可延期申报。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第二条


  清查重点3: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以及视同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


  ——是否存在出口不能收汇或不能在4月18日前收汇的情形?


  由于以下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企业应在4月1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其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否则,即使已经退税,也要追回已退税款。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原因代码:01。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3。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原因代码:07。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


  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一条、第五条及公告附件3


  清查重点4:清查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情况


  ——是否存在未取得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未收齐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以及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或取得虚假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的情形?


  如果企业存在上述一种或若干种情形,均需抓紧补正,否则,轻则罚款,重则非但退不了税,还要视同内销征税。


  政策依据:


  1.《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


  3.《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规定


  清查重点5:清查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情况


  ——是否存在未及时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的情形?


  如果存在上述问题,企业应注意及时补正,切记在4月18日前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逾期的,出口企业不得申报核销,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清查重点6:清查加工贸易核销情况


  ——是否存在加工贸易未及时核销的情形?


  如果存在这些问题,企业应注意及时补正。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2016年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应确保在今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2016年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应在今年4月20日前办理核销手续。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项。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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