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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由销售方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开具。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
【基本流程】